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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加大金融支持“稳企业、保就业”各项工作部署,帮助企业在特殊时期平稳经营、纾困度难,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安排商业银行为受疫情影响较大、希望获得融资支持的企业(尤其是中小微企业)提供系列服务。
“一企一策”点对点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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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人民银行政策汇总
人民银行政策汇总
一、货币信贷政策工具
(一) 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
1、 政策内容。人民银行鼓励金融机构对经营困难的企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,并对其中12家地方法人银行按贷款本金的1%给予激励。
2、 支持范围。
(1)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,企业承诺保持就业稳定的前提下,商业银行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情况,按照“应延尽延”的要求,通过展期或续贷等方式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。
(2) 对于2020年底前到的其他企业贷款,可由企业与银行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。
(3) 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不收取罚息,不记征信记录。延期利息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与企业自主协商确定。
3、 受理金融机构。全市各商业银行。
(二) 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
1、 政策内容。人民银行通过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,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,鼓励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并降低利率。
2、 支持范围。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(含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)可积极地方法人银行申请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信用贷款。
3、 受理金融机构。深圳农村商业银行、全市10家村镇银行和微众银行。
二、外汇政策
(一) 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
1、 政策内容。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,优化外汇管理措施,引导商业银行为外贸企业提供便利服务。
2、 支持范围。
(1) 适用试点业务的企业(以下简称试点企业)应确保货物贸易/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、合法的交易基础,不得利用构造贸易、虚假贸易等转移资金或骗取融资。
(2) 在深圳地区注册且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货物贸易/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三年以上,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。
(3) 企业货物贸易/服务贸易收支结构合理,资金收付结构合理稳定。原则上上一年度货物贸易收支规模1亿美元(含)以上,服务贸易收支规模1000万美元(含)以上。
(4) 企业应审慎经营、财务中性,企业贸易信贷、贸易融资应具有合理性,按规定报告贸易信贷等信息
(5) 应确保货物贸易/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、合理性,并留存交易单证5年备查。
3、 受理金融机构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备案后,作为货物贸易/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。
4、 政策措施。
(1) 优化单证审核。
(2) 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。
(3) 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
(4) 经深圳市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
(二) 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
1、 政策内容。促进外贸提质增效,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,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。
2、 政策措施。
(1)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、物流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,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。
(2) 境内国际寄递企业、物流企业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,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、物流、税收等费用,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。
(3)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,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。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。
(4) 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相关市场主体,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。其中对于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,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。
(5) 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,代办出口收汇手续。
三、优化征信服务
1、 政策内容。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对企业和个人带来的影响,灵活调整逾期记录和还款安排,推出有“温度”的政策措施。
2、 政策措施。
(1) 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、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、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人员,可向放贷机构提出申请,经放贷机构认定后,疫情期间相关逾期贷款不做逾期记录报送,已经报送的逾期可以予以调整。
(2) 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及企业,可以与放贷机构沟通,灵活调整还款安排,并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,已经报送逾期的可以予以调整。
(3)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,对农村商业银行、农村合作银行、农村信用社、村镇银行、小额贷款公司、消费金融公司、融资租赁公司、融资性担保公司、民营银行、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免收个人信用报告、企业信用报告查询费。